指的是一方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产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郑愁予。 重大误解是可勾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勾销民事行为的法定勾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勾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意见全文第59条)。欺诈,胁从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勾销的行为,是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依法享有的勾销权而产生的。享有勾销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勾销权。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意见全文》和《物权法》里称为可变更,可勾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从。 ③落井投石;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的,可勾销合同。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请问变更的。地方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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