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影响:原配偶在户口所在地是有居住权的,在当事人要出让房屋,而对方拒绝迁出户口时,会影响房屋过户:rn
1,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rn
2,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rnrn
一,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rn 第
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rn 第
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rn 第
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rn 第
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rnrn
二,居住权人应承担的义务:rn 第
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rn 第
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rn 第
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rn 第
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rn 第
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通常三天算自理。具体还要看规章规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议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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